驻天津农学院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强化对驻在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的监督。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促进驻在高校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查纠“四风”、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高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参与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高校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高校领导班级及市委管理领导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高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高校其他人员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受理驻在高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高校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驻在高校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但不承担驻在高校党委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动驻在高校开展廉洁教育;依法对驻在高校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驻在高校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高校非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案件,重点调查驻在高校党委管理人员和机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工作单位所在区监委管辖,必要时由市监委指定管辖。受理驻在高校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查办的驻在高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高校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会同驻在高校党委负责驻在高校纪检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9.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