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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系统公务人员行政效能明查暗访工作暂行办法
2014-02-24 08:26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系统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行政行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查暗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  

(三)明查暗访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  

(四)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明查暗访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明查暗访的范围和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借调、聘用人员)。  

第五条 明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是否存在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串岗等问题;是否存在着装不规范、言行不文明等问题;是否存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互联网、玩游戏、看视频等问题。  

(二)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不负责任、回避矛盾等问题。  

(三)政务环境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窗口集中受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是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办事程序是否规范便捷顺畅;是否存在变相增设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等问题;投诉渠道是否畅通等问题。  

(四)执法服务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职责和程序,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是否存在徇私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是否存在不依规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等问题。  

(五)工作落实情况。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重点项目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六)其他需要明查暗访的问题。  

第六条 明查暗访的时间和方式:  

(一)开展经常性暗访工作,每月确定1至2个暗访内容,事先不打招呼,采用现场巡查、询问、录音、录像等方式,采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专项调查,查清问题,明确要求,督促整改。  

(三)对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可组织进行明查,督促整改。  

第七条 明查暗访的结果运用:  

(一)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二)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结果报上级政府部门。  

(三)对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成员直至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条 明查暗访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按照明查暗访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随身携带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其他材料,必要时应当出示。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提前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透露暗访时间和内容;不得擅自公开暗访结果。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刁难被检查单位,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品等;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等。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明查暗访工作,不得干扰、阻碍明查暗访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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