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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3-11-11 10:43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纪发[2005]10号,以下简称《组织协调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工作;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  

(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六)其他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纪委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党委决策和部署反腐败工作提供依据。  

(一) 研究分析反腐败斗争形势,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大局,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  

(二) 针对反腐败工作中的难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策略和办法;  

(三) 研究提出反腐败工作立法规划、制度建设计划和项目。  

第六条 纪委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落实。  

(一)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督促责任部门抓好任务落实。  

第七条 纪委应坚持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建立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制:  

1、市及区(县)两级党委建立反腐败协调小组,由纪委、组织、宣传、政法、监察、人事、审计等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纪委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建立市及区(县)两级纪委牵头,由同级公安、监察、检察、法院、审计等机关(部门)参加的案件查办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查办重要案件,研究复杂案件及其他重要问题;  

3、建立健全由纪委牵头,组织、宣传等部门参加的反腐败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4、建立健全由纪委组织协调,检察和监察机关参与的案件预防工作机制。研究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运用警示教育、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等多种形式,增强案件预防工作的效果;  

5、建立健全纪委同公安、检察、审计、环保、国土等机关(部门)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违纪干部的相互协作制度。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协商,集思广益,达成一致;  

(三)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等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重要问题需党委或政府解决的,及时主动请示报告。  

第八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第九条 纪委组织协调工作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 经纪委确定的组织协调事项,应以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应向纪委书面报告组织协调事项的实施情况。  

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 (单位)和参与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分工、任务目标要求、工作落实措施和应当把握的政策界限及注意事项等。  

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但应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纪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对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需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向被督促检查的部门、单位反馈,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予以纠正,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纪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一)听取落实情况汇报;  

(二)调阅有关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及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四)实地了解情况;  

(五)要求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反腐败协调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党委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领导职责,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多方面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二) 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责,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主动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三)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自觉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适时向纪委汇报反腐败工作任务和组织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各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五)巡视工作机构应把纪委组织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违反《组织协调规定(试行)》和本办法,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津市委员会  

2006 年10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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