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自身建设>>正文
驻校纪检监察组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06-23 17:35   驻天津农学院纪检监察组

2020年6月22日下午,驻天津农学院纪检监察组召开组务会议,专题学习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兴云主持,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学习。  

徐兴云首先介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他指出,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为保障监察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一项过渡性的规定,当时“政务处分”作为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尚未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助推了监察法相关规定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以及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切实规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期待,体现出了政治性、法治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经宝逐条领学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他讲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具体的“负面清单”,既匹配了党纪处分,又衔接了刑事处罚,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使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贯通性更强,全方位的构筑起了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综合室副主任刘伟在发言中强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此法规将高等院校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工作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全部纳入规范范围,都必须依据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必须把纪法贯通、严管厚爱体现在日常监督之中,不断提升纪检监察的监督效果,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徐兴云在总结发言中围绕“三个必须”对理解、学习和运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提出了要求。一是必须在准确把握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的历史方位中加强理解。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纵深推进,2019年市纪委监委向市属高校派驻了纪检监察组并赋予了执纪执法双重权限。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及时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提供了遵循和指南。二是必须在督促推动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中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组织公职人员学习政务处分法是落实源头治理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学校深化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强化学习理解、加强监督督促、广泛宣传普及,不断引导学校公职人员清楚认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怎样做和如何做,以及违反行为规则会有什么不利后果,随着边界变得清晰,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也可以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三是必须在强化法制思维、实现纪法贯通中实践运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让监察管理多了一道“法治味”,标榜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进程,保障了监察执法问责的合理性、严肃性与政治性,也对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以及纪检监察干部执法、用法、护法的本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提升知法懂法、精准施法的法治思维和法制观念基础上,不断通过监督调查处置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和法制意志,坚决确保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转化为基层实践的强大效能。  

驻天津农学院纪检监察组还下发通知,要求学校二级学院纪委、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相关公职人员开展学习研讨,以政务处分法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严肃纪律要求,提高法律意识。  

关闭窗口